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价监局下令:6月前清理完地市县“新居配”统一收费建设

时间:2017-2-9 15:57:27 来源:行业资讯

 

2016年12月29日,国家发改委官网发文称,近年来,国家发展改革委收到多起举报,反映部分省(自治区、直辖市)人民政府所属部门指定供电企业,统一建设新建居民住宅小区供配电设施并统一收费(下称“统一收费、统一建设”),涉嫌滥用行政权力,排除限制竞争。国家发展改革委组织开展了调查,分别听取了有关部门、供电企业、房地产企业和住宅业主的意见。在此基础上,督促相关地方对照《反垄断法》,清理纠正排除限制竞争的规定和做法。全国共有12个省(自治区、直辖市)政府部门出台了“统一收费、统一建设”政策,各地高度重视,及时清理纠正。截至目前,已有10个省份完成清理调整工作。现将有关情况通报如下:


一、重庆等地停止执行相关文件。2016年6月30日,重庆市人民政府办公厅明确,停止执行《重庆市新建居民住宅小区供配电设施建设管理办法(试行)》。2016年11月7日,贵州省发展改革委明确,暂停执行新建住宅区供配电设施建设费收费标准。2013年9月1日,山西省物价局明确表示,《关于新建住宅小区供电设施工程费(试行)的批复》试行一年期满,停止实施。


二、辽宁吉林修改相关文件。2016年1月12日,辽宁省物价局发布《关于完善新建住宅供电工程建设收费的通知》,删除了“统一收费、统一建设”的内容。2016年8月15日,吉林省物价局发布《关于完善向新建住宅小区收取电力配套设施工程费的通知》,删除统一建设规定。


三、河北等省废止相关文件。2016年1月15日,河北省物价局和住建厅废止原《河北省设区市市区新建住宅小区电力设施建设费管理暂行办法》。2016年6月7日,黑龙江物价监督管理局废止原《黑龙江省新建住宅供电设施工程收费管理办法》。2016年6月28日,甘肃省发展改革委废止原《关于新建居民住宅供配电工程建设暂行收费标准的通知》。


四、江西天津放开收费标准。2016年11月16日,江西省发展改革委决定自12月1日起,放开新建住宅供配电设施建设收费标准,由项目建设单位与供配电设施施工企业协商确定。2016年12月16日,天津市发展改革委决定自2017年3月1日起,新建住宅电力工程建设费实行市场调节,房地产开发企业可自主选择电力设施建设企业,费用标准由双方协商确定。


2017年2月4日,国家发改委官网发文称:广西自治区人民政府于1月23日召开第89次常务会议,决定废止《广西壮族自治区新建住宅小区供配电设施建设维护管理办法》,近期将公布相关文件。青海省发改委决定停止执行现行配套费政策,废止《青海省城市新建房屋供配电工程配套费管理暂行办法》,从1月24日起暂停向房屋开发建设单位收取供配电工程配套费。
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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